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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债门里的管理警示

[ 来源:| 作者:| 时间:07-09-21 06:54:05]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环境的逐步完善,基金投资的系统性、投资管理的制度性风险大大降低,但来自基金公司管理失误的个案仍经常见诸于报端,有些个案让人啼笑皆非。近日3家基金公司爆出在可转债到期日“忘记”转股或卖出从而导致2200万元损失的事件。基金公司的管理漏洞有些滑天下之大稽,其中的经验教训值得每一位管理者探讨和深思。

  上电转债门事件

  2007年8月14日,上海电力转让债权(上电转债)交易的最后一天。这意味着自8月14日起,上电转债停止交易和转股,未转股的转债将全部被冻结,上市公司将按照102.76元每份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上电转债。

  当日,上电转债最终收盘价为225.04元,与2006年12月100元/张的申购价相比,申购者将获得120%以上的无风险收益。

  但令人奇怪的是,有三家持有上电转债的基金公司没有任何动作。

  第二天的结果显示,该三家基金公司没有在最后交易日卖出或实施转股,三家基金公司旗下的五只基金被上市公司行使赎回权,致使基金资产受损合计为2200万元。

  9月5日,证监会基金管理部就此事向各基金公司、托管银行正式发文,表示就此次事件“反映出来的问题值得重视和深思”。

  对此上海电力证券事务部人士第一时间表示“我们的工作是充分的,在7月13日至8月13日的一个月时间内,我们发布了八次‘上电转债’赎回事宜的公告”,出现转债未卖出或未转股的情况,责任完全在相关基金公司一方。

  令人遗憾的是,在这仅有2.71%的赎回份额中,有着专业知识的三家基金管理公司赫然在目,其旗下的五只基金资产受损合计高达2200万元。

  “转债门”层基金公司的尴尬

  上电转债事件发生后,三家基金公司承担了相关损失,未对当天基金的净值计算以及申购赎回造成影响。

  根据通报,3家基金公司已使用风险准备金弥补基金财产全部损失,针对潜在漏洞进行了积极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根据2006年8月14日颁布的《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公司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5%,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可以不再提取。

  根据规定,风险准备金用于赔偿因基金公司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

  不过,不少业内人士对风险准备金全额赔付这一说法表示怀疑。某基金公司督察长认为,从2006年度开始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这一损失,“赔付的大多是公司的自有资本金。”

  “上电转债门”事件一经曝光,投资者、管理者们惊愕不已。

  为此在9月5日,证监会基金管理部向各基金公司和托管银行发出《关于部分基金管理公司未按期操作上电转债事件的通报》。《通报》指出,此次事件是近年来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操作不当而发生的较大案例之一,反映出相关投资管理人责任心和风险控制意识薄弱,专业素质和技能不够合格,同时,事件过程中部分托管银行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无法满足基金托管业务的要求。

  有基金经理表示,转债作为专业性很强的投资标的,偶尔会出现投资机构或上市公司触犯相关条款的事件。而这次以专业著称的基金公司犯如此低级失误,令人费解。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出自己的担忧:“基金公司的投资风险控制一般要经历三个关口,相关行业研究员要盯住公司,随时向基金经理提醒相关动态,交易室人员要对近期的交易状况做出提醒,而基金经理则要随时跟踪旗下的投资标的”。另外,公司还设有专门的风险控制人员,也要对投资品种做出监控。而这次的转债事件,暴露出相关公司的内控形同虚设。

  一位接近管理层的人士则一针见血地指出基金公司的软肋,除了相关人员的责任心外,基金规模的快速膨胀使得基金行业面临人才瓶颈是事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某些公司的研究员一人要负责多个行业,体力脑力都会透支。”他指出,在制度建设层面,某些基金公司的风控流程设计也存在不合理之处。

  而风险并不单单出现在基金公司内部。上电转债事件发生后,托管银行的常规监管也引起了监管层的关注。在通报中,证监会要求各银行随着托管业务的加大,“应加大系统投入,及时补充懂业务、有责任心的业务人员,原则上每位核算人员操作的基金不能超过4只。”

  管理学家点评“转债门”

  就此事件,记者采访北京农学院行政管理学,思维拓展学博士张子睿教授和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王跃律师,张教授和王律师就此事分别从行政管理学和基金管理法规的角度上对此事进行了剖析。

  张教授指出,上电转债事件发生后,三家基金公司承担了相关损失,未对当天基金的净值计算以及申购赎回造成影响。

  事情的完满解决,终于让人松了一口气。但是,事情本身发出了一个令人反思的市场信号。

  当然,好了伤疤不能忘记痛。对于这次“转债门”事件,至少有三方面问题需要“认真思考”。

  其一,在出现操作失误,基金公司应当做什么?承担什么责任?

  基金公司第一时间承担了责任,反映了公司已经按照市场规律承担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是,“转债门”事件在社会上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公司应当想办法进一步挽回社会影响。

  其二,充分认识“转债门”事件对投资者影响。

  事实证明,无论社会如何发达,市场经济如何健全,由于操作失误,甚至是一些起他认为造成的投资损失都是不可避免的,由于它直接投资者对于基金公司印象,并且因此印象到投资者决定未来的投资取向等问题,对证券投资市场都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敏感性。在我国风险机制逐步健全的大背景下,让投资者从基金投资活动中,尤其是基金上涨中得利是应当的,但在转让债权交易等重大事件出现之初,基金公司有关方面就应当对其可能带来的连锁反应有所察觉,未雨绸缪。

  其三,投资者应当如何对待基金公司的态度问题。

  投资基金,虽然要比投资股票风险小得多,但是投资风险依旧存在。如何面对投资风险,如何面对受托人的失误,是值得每一个投资者反思的。是因为基金公司一次操作失误就与合作者“分道扬镳”,还是选择与原有的基金公司继续合作,是每一个投资者必须面临的选择。而要做出正确的选择,就要分析基金公司操作失误是一次偶然还是时有发生?操作失误是由于某一个具体职员的错误造成,还是和公司的管理机制有关?问过这些问题之后,投资者才可以做出一个选择,否则任何决定都可能是盲目的。

  王律师从法律的角度上指出,中国证监会监管部门根据2006年8月14日颁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4号)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5%;风险准备金用于赔偿因基金管理公司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用途。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使用其他自有财产进行赔偿。”于近期下发通知,明确了部分基金在所投资的上电转债被赎回过程中损失的处理办法。3家基金公司旗下的5只基金因未能及时卖出或转股,造成2200万元损失,该损失由所在基金公司风险准备金弥补。

  此次“上电转债事件”属基金公司风险准备金首次用于弥补投资损失。由于损失全部由基金公司承担,上述基金的基金持有人在这次事件中没有发生任何损失,但是,上电转债事件给基金行业敲响了警钟,带给基金持有人、基金公司、基金监管机构等所有业内人士和普通投资者带来一些思考。

  对于监管机构而言,基金快速发展,但是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并没有随之健全和完善,还需要监管机构制定更为详尽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基金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给广大基民利益以切实的保障。

  上电转债事件给中国的基金市场敲响了警钟,对业界而言,亦不是坏事,亡羊补牢,未为迟也,现在,基金公司自掏腰包,付出了学费,也给市场人士上了生动的一课,以此为鉴,完善自身,警钟长鸣,中国的资本市场就一定会更好更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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